独立法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第二章 发行条件 / 第二节 发行可转债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除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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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