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二章 发行条件 / 第二节 发行可转债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除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