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二章 发行条件 / 第一节 发行股票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