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第二章 发行条件 / 第一节 发行股票
第十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二)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