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实施下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等权利; (二)预收费用后为逃避或者拒绝履行义务,关门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且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无法取得联系; (三)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抄袭、串通、篡改计量比对数据,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或者报告,侵害消费者权益; (四)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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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