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