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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