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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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