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年度监管评价为未尽职:

(一)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二)独立董事个人连续2年未按要求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报告的;

(三)保险机构对独立董事年度履职评价为不合格的;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

(五)其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未尽职的情形。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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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