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年度监管评价为未尽职:
(一)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二)独立董事个人连续2年未按要求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报告的;
(三)保险机构对独立董事年度履职评价为不合格的;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
(五)其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未尽职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