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一年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或认可的独立董事培训,此后每两年应当至少参加一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或认可的独立董事培训。

保险机构可以为独立董事组织有助于其履职的内部培训。

独立董事参加培训的相关费用应当由保险机构承担。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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