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独立董事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享有如下特别职权:

(一)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内部审查程序执行情况以及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影响进行审查,所审议的关联交易存在问题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书面意见。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

(二)1/2以上且不少于2名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2名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五)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职权。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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