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独立董事产生、罢免及换届机制

第二十三条

对独立董事的免职决议应当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15天,保险机构应当书面通知该独立董事,告知其免职理由和相应的权利。被提议免职的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表决前有权向会议做出申辩和陈述。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