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四章 独立董事产生、罢免及换届机制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任期与保险机构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连续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

连续6年任期届满的独立董事,经保险机构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可以作为该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再任期限不得超过3年。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保险机构连续任职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候选人。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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