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独立董事产生、罢免及换届机制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保险机构单个股东(关联股东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独立董事产生、罢免及换届机制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保险机构单个股东(关联股东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