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独立董事产生、罢免及换届机制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保险机构单个股东(关联股东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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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