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独立董事产生、罢免及换届机制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前,应当履行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审查程序。

对于非经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薪酬委员会应当就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提名程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交是否符合要求的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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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