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独立董事产生、罢免及换届机制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名: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保险机构3%以上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

(三)监事会提名;

(四)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持有保险机构1/3以上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一致行动人不得提名独立董事。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机构出资额或持股1/3以上股东,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监事会提名独立董事的,应当通过会议决议方式做出。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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