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对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营单位,由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格式见附件),并在批准证上注明批准内销的进口料件的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和金额,同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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