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以前向规定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原件) (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三)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四)《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正本) (五)《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正本) (六)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需注明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金额)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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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