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应全部加工复出口,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内销,须报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属于一般贸易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商品除外。)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