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进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审批,对违反本办法的,外经贸部将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权,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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