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须逐日汇总本地区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的内销审批情况,并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统一报外经贸部。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