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一)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明确规定的; (二)主管海关已经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三)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主管海关能够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四)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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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