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减免税审核确认第八条除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征税放行后,减免税申请人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