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减免税审核确认

第八条

除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征税放行后,减免税申请人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