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减免税审核确认

第六条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已出具的《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的,应当在《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予以变更的,主管海关应当重新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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