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减免税审核确认

第四条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并凭以下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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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