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减免税货物的抵押、转让、移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减免税申请人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需要补缴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补税的完税价格=减免税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监管年限×365) 上述计算公式中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为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实际时间,按日计算,每日实际使用不满8小时或者超过8小时的均按1日计算。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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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