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 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提交齐全、有效、填报规范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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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