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减免税货物的抵押、转让、移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需要延期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贷款抵押期限届满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贷款抵押的延期手续。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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