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减免税货物的抵押、转让、移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主管海关同意以减免税货物办理贷款抵押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签订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提交主管海关备案。 抵押合同、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不是同一日的,按照后签订的日期计算前款规定的备案时限。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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