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减免税货物的抵押、转让、移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抵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其他处置手续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应当补办相关手续。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减免税货物的抵押、转让、移作他用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抵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其他处置手续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应当补办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