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减免税货物的抵押、转让、移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抵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其他处置手续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应当补办相关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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