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减免税货物的抵押、转让、移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在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将减免税货物抵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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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