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减免税货物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及其后3年内,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有关企业、单位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