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减免税货物的管理

第十四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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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