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第十三条

减免税申请人在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届满前取得《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并已向海关办理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相关手续的,申报地海关应当解除税款担保。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