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第十三条减免税申请人在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届满前取得《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并已向海关办理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相关手续的,申报地海关应当解除税款担保。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