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第十一条申报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制发的《准予办理担保通知书》,以及减免税申请人提供的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的税款担保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