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第十一条

申报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制发的《准予办理担保通知书》,以及减免税申请人提供的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的税款担保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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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