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九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第二章 基本分类及原则性要求第九条根据研究者是否基于研究目的施加某种干预措施(以下简称研究性干预措施),临床研究可以分为观察性研究和干预性研究。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