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临床研究的主要研究者对临床研究的科学性、伦理合规性负责,应当加强对其他研究者的培训和管理,对研究参与者履行恰当的关注义务并在必要时给予妥善处置。
临床研究的主要研究者和其他研究者应当遵守科研诚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技术准则、伦理规范及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求,加强对临床研究过程的自查,及时如实报告有关事项。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