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研究者擅自开展临床研究、调整已批准研究方案或者违规收受临床研究经费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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