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委员会或其遴选的专业机构,应当依托系统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临床研究进行技术核查,对科学性不强、伦理不合规、研究过程管理不规范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或终止相关研究、妥善保护有关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发现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技术管理体系及临床研究技术管理存在系统性、结构性问题,应当建议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所有临床研究,进行整改。

有关技术核查情况,应向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馈并提出处理建议,定期向辖区医疗卫生机构通报。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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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