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临床研究实行结项报告制度。临床研究终止或完成时,研究者应当及时分析研究结果,形成全面、客观、准确的研究报告,并如实声明利益冲突情况。

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应当对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并对该临床研究结项。

结项后的研究报告应当在系统上传,并向同行公开,加强学术交流。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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