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条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研究档案管理,如实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档案。自研究结束之日起,档案保存年限不少于10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实行电子归档。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实施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研究档案管理,如实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档案。自研究结束之日起,档案保存年限不少于10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实行电子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