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受试者争议和投诉的处理机制,科学判定是否有损害及其产生的原因,合理划分责任,按照约定或有关管理规定,对受到损害的受试者进行合理的补偿或赔偿。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受试者和研究参与者损害风险预防、控制及财务保障机制。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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