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者可以申请暂停或终止临床研究。

申请暂停或终止临床研究的,应当向临床研究管理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临床研究全过程管理制度,作出是否同意暂停或终止的决定。

暂停或终止的干预性临床研究,已经有受试者入组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研究者应当制定方案,妥善保障已经入组受试者的权益。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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