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是为了探索医学科学规律、积累医学知识,不得以临床研究为名开展超范围的临床诊疗或群体性疾病预防控制活动。

临床研究过程中,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研究者要充分尊重研究参与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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