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建立临床研究经费管理制度,对批准立项的临床研究经费纳入单位收支进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医疗卫生机构内设科室、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受临床研究经费及物品。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建立临床研究经费管理制度,对批准立项的临床研究经费纳入单位收支进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医疗卫生机构内设科室、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受临床研究经费及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