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多中心研究由牵头医疗卫生机构的研究者在系统填写,牵头机构和参与机构的临床研究管理部门、伦理(审查)委员会根据要求在系统上确认或上传有关补充材料、提交审核意见,并分别对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