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受其他机构委托、资助开展临床研究或者参与多中心临床研究的,应当与委托、资助机构或多中心临床研究牵头机构签订临床研究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分担等。

牵头机构对临床研究负主体责任,参与机构对本机构参与的临床研究内容负责。

参与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对多中心研究中是否采用牵头机构科学性审查、伦理审查意见进行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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