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

(二)干预性研究未通过科学性审查的;

(三)伦理审查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背科研诚信规范的;

(五)研究前期准备不足,临床研究时机尚不成熟的;

(六)临床研究经费不足以完成临床研究的;

(七)药品、器械等产品不符合使用规范的;

(八)临床研究的安全风险超出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和研究者可控范围的;

(九)可能存在商业贿赂或其他不当利益关系的。

研究者应当签署利益冲突声明并与研究方案等一并提交医疗卫生机构审查。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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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