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二十条

临床研究实行医疗卫生机构立项制度,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立项的临床研究不得实施。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临床研究涉及行政审批、备案等法定事项但未依法办理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批准研究者开展临床研究。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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