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以下简称临床研究)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以人(个体或群体)为研究对象(以下称研究参与者),不以药品、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等产品注册为目的,研究疾病的病因、诊断、治疗、康复、预后、预防、控制及健康维护等的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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