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临床研究科学性审查管理制度、细则和工作程序,对干预性临床研究组织开展科学性审查。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